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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议事规则

发布: 2009-4-22 04:36 |  作者: 互联网络 |   来源: 中传资讯网 |  查看: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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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 key: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毛磊、黄庆畅)正在北京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经过20多年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现在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既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依法履行职权,又体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议事程序,保证及提高议事效率。   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杨正午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常委会会议上的报告、发言既要有时间规定,又要有内容要求。要简明扼要地概述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突出重点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办法。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法规的修改说明,既要说明采纳了哪些意见,作出了哪些修改,又要对没采纳但意见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说明。  沈春耀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现在加了一款,“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这条增加得好,但是还要考虑书面发言的情况。是否能够增加一款,“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由于时间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在会议上发言的,可以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发言,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提高会议效率及审议质量  蒋树声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后面加“本次会议的列席人员”这一内容,列席人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专委会成员、省市自治区人大领导。应该把开会的日期和主要讨论的内容提前通知,让列席人员提前作好准备。另外,建议“应当”二字改成“必须”,使得工作更加规范,以提高审议质量。  王云龙说,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建议改为“派负责人或者下属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杨邦杰提出,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不应要“必要的时候”这几个字,因为如果不到会的话,怎么能知道必要不必要?  人大常委会会议应规定旁听制度  何晔晖建议在议事规则修正案增加1条,有关设置旁听席,允许群众参加旁听的条款。  朱永新也建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规定旁听制度。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开始有旁听制度,这次修正案中没有提到旁听。如果以后有这样的考虑,在制度上怎么设计,或者是以后再改?他认为应该把旁听制度规定进去,一方面与国际进一步接轨,另一方面也为地方常委会的旁听制度合法化提供依据。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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